贵州大学修缮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合同印章保管制度
(一)贵州大学修缮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应由基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授权指定综合科专人保管;
(二)严禁教职工私自将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应由用印人填写《印章外借申请单》,经基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三)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及时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四)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上用印,不允许在未填写或者未填写完整的合同、协议上加盖印章。因工作特殊需用印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综合科备案;
(五)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者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并配合查处。
第二条 用章审批规定
(一)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申请用印部门填写用印审批表并签章,同时,拟稿人、申请用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盖章材料签字确认,印章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审批表在基建管理处官网下载)。
(二)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修改签字确认的花脸稿和相关附件)。
第三条 用印责任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审批资料保存完好,汇总存档:
(三)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者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