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先作设计变更。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二)项目功能改变、施工图与实施现场存在差异、材料市场价格变化 、工期调整等;
(三)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措施等原因;
(四)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影响。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基建管理处的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十五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
(四)未经基建管理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五)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
(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损失,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变更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条 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事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基建管理处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管理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处各存一份,其内容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申请人;
(二)设计变更原因;
(三)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增加或减少),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后或提前);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处的批复意见。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按照《贵州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