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基建管理处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处廉政建设,保持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以及贵州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结合党内组织生活会和职工政治学习,检查廉政建设情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三条 树立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坚持原则,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办事、开会,都要坚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取贿赂;
(二)严禁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严禁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对方,搞“吃、拿、卡、要”;
(四)严禁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
(五)严禁要求和接受参建单位为个人住宅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提供便利。
(六)严禁在参建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严禁向参建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分包等相关经济活动。
(八)严禁与参建方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等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九)严禁利用职权私自插手工程项目或影响工程项目的进行。